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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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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等6人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证实2014年10月23日夜里23时左右,其接到民警冯某某电话说有一辆牌照豫g9p080号白色越野车闯卡,需要支援。王某甲与其他民警就开车去支援。到了过浮桥收费站往北100米左右时看见冯某某开的警车在白色越野车后面,其

证实2014年10月23日夜里23时左右,其接到民警冯某某电话说有一辆牌照豫g9p080号白色越野车闯卡,需要支援。王某甲与其他民警就开车去支援。到了过浮桥收费站往北100米左右时看见冯某某开的警车在白色越野车后面,其就把车停在白色越野车前面,该车往后倒车,撞到冯某某开的车,然后开车向北跑了。他们就向北追那辆白色越野车,追到封丘县陈桥镇李七寨大堤上时,将该车截停,从车上下来六个人,与开封民警发生争吵、冲突,冯某某、杨某某都受伤了。后来冯某某朝天上开了一枪,他们就开着白色越野车跑了。

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陈述了2014年10月23日晚上其在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王周庄村巡逻时接到1号卡点通报说有一辆豫g9080号白色比亚迪闯卡点向北跑了,其带领队员在王周庄村路边拦截。遇到比亚迪后,示意该车停车,该车未停继续向北跑,冯某某带领队员驾警车追赶,并拉响警笛喊话叫停车,该车继续加速跑。在追赶过程中呼叫支援,后在过浮桥收费站追上该比亚迪车。冯某某亮明身份,要求接受盘查,比亚迪车不接受检查,并倒车撞到豫b3539警车后,继续逃跑。冯某某他们就继续追赶,在封丘黄河大堤往东100米处将该车追上,从车上下来几个人,骂骂咧咧,有两个人从路边拾了砖头,民警杨洪达拿的防暴叉棍被他们夺走了,与民警发生冲突,冯某某鸣枪示警后,比亚迪车上的人开车跑了。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陈述了2014年10月23日夜里其与陈鹏、王某甲在开柳路巡逻时,接到民警冯某某增援指令,当其赶到浮桥时,见冯某某在追赶一辆白色比亚迪车,在收费站往北100米左右,他们两辆警车将比亚迪逼停,该比亚迪车不接受检查,向后倒车撞到警车后逃跑。开封民警继续追,在黄河大堤向东100米左右,将比亚迪车截停,他们还不接受检查,从车上下来六个人开始推搡民警,民警拿的一个防暴叉被比亚迪车上人的夺走,并夯民警,用脚踹,还有拿砖头投的。开封民警向后撤,比亚迪车上人的开车跑了。民警冯某某与杨某某都受伤了。

被告人闫某某、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2014年10月23日23时左右,闫某某开着比亚迪s6越野车带着被告人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从开封回封丘,路过柳园口分局交警队那有人查车,他们没停车闯过去了。后警车就追他们,在浮桥收费站处被堵住一次,闫某某开车向后倒又跑了。后又在封丘陈桥大堤上被追上,两辆警车将被告人车辆前后堵截后,六被告人不接受检查,下车后与开封交警发生争吵、冲突,杜某某夺过开封交警手里的防暴叉,挥了几下,又拿砖头恐吓警察,后他们几个警察往西撤了十几米,闫某某把堵住他们路的警车挪开,方某某将车开出来,后六被告人坐上该车跑了的事情经过。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在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闫某某、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杜某某、方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方某甲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2、3、4项、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杜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方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李怀勇

审判员  刘志民

审判员  张军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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