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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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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证明2014年1月27日晚上在杨保祥家因打牌李某某与杨某某发生矛盾,并引起打架,被旁人拉开后,各自都走了。大概过了五、六分钟,发现杨某某在其家门口趴着,并说被李某某和他儿子用钢管打了,大概有五、六个人打他。

证明2014年1月27日晚上在杨保祥家因打牌李某某与杨某某发生矛盾,并引起打架,被旁人拉开后,各自都走了。大概过了五、六分钟,发现杨某某在其家门口趴着,并说被李某某和他儿子用钢管打了,大概有五、六个人打他。杨某丙赶紧将杨某某送到医院,杨某某进手术室前说打他的人有李某某爷俩,李某乙,还有个叫什么“安”的,还有两个人不知道叫啥。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陈述了2014年1月27日晚上,其去杨某甲家找杨某丙说些事,见李某某在那斗地主,就在旁边看,因出牌的事与李某某发生争吵、撕拽,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李某某走了还骂骂咧咧,说非弄死杨某某不可。后来在街里邵振田家西边胡同口碰见李某某和他儿子、李某乙、还有两个男的,一共五个人拿着铁棍、钢管、菜刀打他,不知谁用钢管打在杨某某的左上身部位,杨某某赶紧右侧卧趴在地上,双手护着头,他们五人就围着乱打。在结束殴打时,听到殴打他的人中有人喊了一句“什么安”我们走。杨某某顺势看了一眼,认出是曾经在他家装修过的西獐鹿市的也叫“什么安”。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2014年1月27日晚上其和杨某某在杨某甲家因为打牌闹过矛盾之后,其就从杨某甲家出来直接去李某乙家,在路上给其儿子李某甲打电话说杨某某打他了,让李某甲过来。到李某乙家后,李某乙问弄啥咧,李某某说杨某某打他了,就从厨房拿把菜刀出来了。出来后在路上碰见李某甲和李某丙,三个人就在前面走,这时发现李某乙两口和李某某爱人刘朝兰在后面跟着,在十字路口看见杨某某,李某某拿着菜刀与李某甲、李某丙拿着钢筋棍、木棍就开始打杨某某,打过后几个人就回李某乙家了,后来李某乙说他打了杨某某几下,具体他咋打的不清楚。后听说杨某某被120车拉走了,李某某就没敢再回家。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事发当天接到其爸的电话,说他被杨某某让李某甲过去。李某甲又给李某丙打电话让他一起去,并拿了一个一米多长的铁棍和一把没开刃的砍刀过去,三人一起将杨某某打伤,后又回李某乙家的事实经过。

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2014年1月27日晚上其在家打牌时,李某某到他家说杨某某打他了,让李某乙一起去打杨某某。李某乙说你喝酒了,明天再说吧。李某某不愿意,吵闹着从李某乙家出来,李某乙和爱人聂某某、李某某的爱人刘朝兰赶紧在后边撵,撵到他村一个十字路口见李某某、李某丙、李某甲正打杨某某呢。李某乙他们几个赶紧去拉,拉时杨某某一直骂,李某乙就朝杨某某脸上打了几巴掌。后来他们几个一块回李某乙家了。

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2014年1月27日夜里,李某甲给其打电话,说他爸和杨某某打架了,让李某丙一块儿去打杨某某咧。李某丙走到李某乙家西边十字路口见李某甲往北跑,也跟住往北跑了,这时有个小孩给李某丙一个铁棍,等李某丙跑到时李某甲和李某某正在打杨某某呢,李某丙就朝杨某某身上踢了几脚。后来他们都被李某乙叫走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主动到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积极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  怀  勇

审判员 张  军  锋

审判员 刘  志  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利红(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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