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供述了2014年6月份其与姬老八(小名)、张某某商量开设赌场的事,老八说没事能开,后来由张某某联系租地的事,租金是45000元,签了半年时间。收秋之前该赌场赛了四场,老八共拿走20000元,说是送礼咧。开始那几场尹

供述了2014年6月份其与姬老八(小名)、张某某商量开设赌场的事,老八说没事能开,后来由张某某联系租地的事,租金是45000元,签了半年时间。收秋之前该赌场赛了四场,老八共拿走20000元,说是送礼咧。开始那几场尹某某还往赌场里贴了2000多块钱,后来这四场也大概分了五六百块钱。当时由长江和天路(不知道他俩的大名)管账管钱,因赔钱不干了。过了一段时间,国华说地扔那也是扔那,跟老八商量后又重新开始了,赛了四场就被查获了。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其通过张某某介绍到他的赌场里当裁判,一天200元钱,租他的摩托车一天100元。该赌场的老板应该是姬老八(不知道大名),该赌场共分六股,姬老八占三股,国华占一股,老八的一个朋友占一股,还有一股不知道是谁,他退股了,王某某顶他的名入了一股,王某某在那赌场里干了三天。每一局一只狗最少下500元,兔子钱是300元,超过2000元赌注还另外抽20%,每场收的钱都有姬老八和国华安排,具体干啥不清楚,王某某共分了七百块钱。每天赛的场数有十几场到二十几场不等。

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其在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开的赛狗场里收钱、记账、关赛狗场的门,每天给他200块工资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王某某、蔡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王某某、蔡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蔡某主动到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涉案数额有异议及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小,系从犯的意见,因缺乏相关法律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因缺乏相关法律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提供同案犯尹某某藏匿线索,使同案犯投案做一定工作,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王某某、蔡某认罪态度好,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  怀  勇

审判员 张  军  锋

审判员 刘  志  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利红(代)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