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49号 罪犯董扬扬,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北省藁城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扬扬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原审被告人董扬扬、税召群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濮中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董扬扬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董扬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3月5日,被告人董扬扬以去河南游玩为由将河北省深泽县深泽镇王场村的被害人袁某骗至清丰县阳邵乡西志节村被告人税召群住处。后董扬扬、税召群以介绍对象为由,将袁某化名杜思寒,以税召群干女儿身份将袁某卖给清丰县阳邵乡报录村村民张某某为妻,收取见面礼、彩礼共计15800元。其中1800元见面礼被袁某、董扬扬挥霍,两个媒人各分得1000元,余款二被告人各分得6000元。2007年5月1日袁某被清丰县公安局解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扬扬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吴某某、画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扬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扬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