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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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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现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18号 罪犯孙现军,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汤阴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6日作出(2002)汤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018号

罪犯孙现军,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汤阴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6日作出(2002)汤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现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4月29日汤阴县人民法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作出再审决定,撤销原判决。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安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现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于2012年7月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现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孙现军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6月23日,因一棵树的归属问题,被告人孙现军与正在刨树的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孙现军持木棍打击孙某某的头部,致其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现军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日、2014年3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6月20日共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邢某某、任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现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现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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