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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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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林犯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39号 罪犯张玉林,又名张老五,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9日作出(2001)安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林犯盗窃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639号

罪犯玉林,又名张老五,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9日作出(2001)安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林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刑期自2001年3月9日起。于2001年5月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3年10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2006年7月26日减刑二年;2010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玉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玉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间,被告人张玉林伙同他人先后在河南省安阳,鹤壁市,林州市,汤阴县,滑县,长垣县及河北省临漳县等地大肆进行盗窃,销赃等犯罪活动,共盗窃作案35起,收购赃物3起。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连续表扬3次,2014年9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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