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田优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72号 罪犯田优良,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859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572号

罪犯田优良,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8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优良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于2013年12月5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优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田优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田优良于2012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大兴区租住地被起获各类发票2614张,伪造专用章6枚,均系假发票、印章。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优良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夏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优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优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