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已扣除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12日折抵刑期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蔡文利 代理审判员 李 远 人民陪审员 武万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培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