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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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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平会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3年9月份的一天,我在家中接到我老乡赖某某电话,她说河南有人到我们当地找媳妇,想给我介绍,我也同意了,就约好在我们陇川县城一家馆子里相亲。来的是对父子,父亲叫齐某乙,儿子叫齐某甲,我和齐某甲互相相中

2013年9月份的一天,我在家中接到我老乡赖某某电话,她说河南有人到我们当地找媳妇,想给我介绍,我也同意了,就约好在我们陇川县城一家馆子里相亲。来的是对父子,父亲叫齐某乙,儿子叫齐某甲,我和齐某甲互相相中了。我当时给他们说我叫李某,赖某某当时也给齐家的父子两人说我叫李某,但没有把我的真实情况告诉对方。李某不是我的本名,我的本名叫木平会。我没有曾用名。与齐某乙父子见面时,我在云南结过婚,还生过一个儿子。这些情况我没有给齐某乙家说过。当时赖某某问齐家要6万元,齐家同意。齐某乙给家人联系,将这6万元钱放在河南的中间人赵某某处,第二天还是第三天的时候,我就和齐某乙父子回河南了,同去的还有赖某某、赖某某的男朋友。赖某某说事成后给我5万元,剩下的1万元由她和赵某某分。在去河南的路上,赖某某给我说齐家已经把这6万元给了赵某某。到齐家的当天中午,中间人赵某某、赵某某的丈夫也在。当天赖某某、赖某某的男朋友就返回云南,齐某乙家给了她3000元路费,我就留在齐家生活。然后齐某乙为我和齐某甲举办了婚礼,还摆了几十桌酒席。在齐家我见到赵某某,赵某某说她得了8000元,剩下的5万2千元已经打到赖某某的卡上,我应得的5万元由赖某某拿给我家人。后来我打电话回家才知道赖某某根本没有把5万元给我家人,我打电话给赖某某,赖某某说让我离开齐家回到云南后给我解决这个问题,我想着我应得的5万元没有得到,我再留在齐家应经没有意义了,所以我偷偷的跑回了云南。回到云南我见到赖某某,我问她要钱,她说没有钱,我向她要了赵某某的手机号,让赵某某把钱还给齐家,但是赵某某也说她没有钱,没有办法还。随后几个月,我在户撒街上还见到了赵某某,现在她在哪我不知道。

针对被告人木平会的辩解,本院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评析如下:

被告人木平会当庭对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翻供,辩称没有参与预谋诈骗,也没有隐瞒真实姓名,但其无法提出合理的辩解理由,其在侦查机关关于其伙同赖某某、“赵某某”以骗婚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齐某甲家现金63000元的认罪供述与同案犯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齐某乙的陈述、证人齐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石新瑞、竺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而其翻供的辩解与本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且其并非全盘翻供,仅仅回避关键事实,旨在推卸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其认罪供述属实,其翻供并不成立,故可以采信其认罪供述。被告人木平会当庭辩称没见过这63000元钱,其仅系该诈骗团伙内部分赃问题,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木平会伙同赖某某等人事前谋划诈骗及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已婚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平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骗婚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木平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木平会退赔被害人齐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同案犯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