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刘杰的供述:我和郭某大概是2010年4月左右在洛阳市的一个QQ聊天群里认识的,当时她告诉我非常喜欢军人,由于我的虚荣心作怪,我就告诉她我在127师服役,是副营级军官。多次与高颖见面后,得到了郭某的信任。后来在2011年春节前,我以向127师销售纪念章需要资金投入为由,向郭某借钱,当时郭某就把她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在涧西区9号街坊楼下交给我,到2011年春节后,我共刷卡消费了12000元,后我说需要去广州考察,在洛阳市延安路富地商务楼下,又向郭某借了2500元现金,之后我还了郭某4000元,再后来我的安防公司开业的庆典上,我还给郭某10000元,次日,我又以公司刚开业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郭某借钱,我在解放路的八方电器城附近借用郭某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刷了5000元,后来她又分4次给我8000元现金,我有还给她2500元,到目前为止还欠郭某11000元。 (2)、被害人郭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10年4月5日,我在网络聊天群中认识网名叫花生皮的网友,后来知道他叫刘杰,交谈中我告诉他我比较喜欢军人,他就告诉我他在安乐附近127师服役,当时为副营级军官。后来与其发展成男女朋友,8月份因琐事屡次吵架分手,11月份我和他和好,他屡次提出想让我做点生意赚钱,介绍部队纪念章生意让我做,并试图动员我向家人要钱入股。春节假期期间,我发现他与别的女孩在一起,提出分手,他发信息解释对我是真心的,要和我结婚,春节假期后,我发现他和一名叫林小勤女孩有联系,他恼羞成怒提出分手。在第二次接触期间,他以做纪念章等生意为借口,共计从我这里借人民币14500元左右,后在多次催促下仅还了4000元左右。2011年端午节,他办理公司开业庆典时喝醉了,我将其10000元作为还款存入我银行卡,第二天他恼羞成怒以公司刚开业周转需要钱等借口,借我银行卡消费5000元,又借现金8000元,后经我多次催促,他仅还我2500元。后来2011年12月底,他的一个女朋友高某某和我联系,见面后我发现刘杰用同样的借口骗感情和钱财,我意识到被骗了,我们一直催他还钱,他找各种理由搪塞,我听高某某说发现了刘杰与其妻子孩子的聊天记录,我们找到刘杰的租住处,就打电话报警了。 (3)、书证:借条二张。 2、2012年2月份,被告人刘杰在互联网世纪佳缘网站上认识被害人孔某某,刘杰谎称其系127师营长,在取得孔某某的信任后,以同孔某某谈恋爱为名,同孔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刘杰以老领导借其20万元还差1万、做柴油生意和到平顶山购物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孔某某现金21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杰供述:2012年2月份左右,我在互联网世纪佳缘网站看到孔某某的交友信息,然后我给她发出了交友信,当时我的网名叫花生皮,后来我俩通过QQ交谈,相约在许昌市见了面,见面后我告诉她我是单身,现役127师营长,到许昌来主要是到许昌武警支队要做安防工程的工程款。就这样久而久之孔某某信任了我,后来我以我部队领导向我借款20万元,还差1万元为理由,向孔某某借了1万元,后来以和许昌军分区张部长合作做柴油生意,需要到郑州去接柴油向孔某某借款5000元。还有一次我到平顶山去购物,再次向孔某某借款1500元,这样我先后向孔某某借款21500元。 (2)、被害人孔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2月,我在互联网世纪佳缘网站上收到一个网名叫花生皮的网友发来的交友信,后来通过QQ联系,他自称叫刘杰,未婚,是洛阳部队的军官,并主动提出见面。几天后他说现在在许昌,给许昌武警支队做安防工程,要到许昌要钱,我俩就见面了,在这次见面中,刘杰告诉我他是洛阳127师现役干部,现在是营长,后来我们电话联系慢慢比较熟悉了。……刘杰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平顶山湛河区九里山派出所取他的护照,我到的时候,刘杰已在派出所门口等我,刘杰当时拿着他的户口本和军官证,我看到他的照片是一副穿着上尉军衔的军装。我俩到派出所补了一张他的身份证就到他同学李科家,在那里时,刘杰接了一个电话,接完后告诉我他的领导向他借20万元,他现在只有19万元,向我借1万元,第二天就还,于是我俩回到许昌,在工商银行转账1万元到了刘杰的账户上。第二天刘杰说他买的柴油回来了,这批柴油他要供给许昌军分区,是和军分区的张部长合作,现在要到郑州去接油,他的钱全部借给了他的领导,现在身上没有钱,就又从我这里借走了5000元,说是等张部长将油钱结了后立刻还钱给我。之后过了几天,刘杰让我到舞阳县找他,说他接到的油需要地方存放,又向我借走5000元;……还有一次刘杰去平顶山购物,说是需要3000元,我给他转账了1500元。到了2012年8月份,刘杰又以到河北去买油的名义向我借钱,这次我没有借给他,后来我向他要钱,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我就向以前他带我去的付经理联系,结果付经理告诉我说刘杰一直催他打钱买油,但是付经理一直没有看到油,所以一直没有将钱给他。 (3)、书证:汇款清单一张。 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还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证明其自称与刘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 (2)、抓获经过:2012年9月29日11时许,刘杰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九里山户籍室领取身份证时,经网上比对刘杰系网上逃犯,被民警当场抓获; (3)、物证照片一张:从刘杰租住处搜查到的军装; (4)、洛阳市公安局天津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情况说明:刘杰供述其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555号富雅东方C座807室经营的嘉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因注册资金不够和没有审批下来建筑类二级安装资质,而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经公安民警到洛阳市工商局调查,注册此类公司仅需到公安部门备案,不需要建筑类二级安装资质;且此类公司在注册资金额度上没有规定。 (5)、被告人刘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220000元,系数额巨大;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该被告人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杰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关于刘杰辩解其不构成上述二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人民陪审员 余凤群 人民陪审员 李梅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