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万保龙强奸、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3、证人王某某(白金都汇家佳公寓服务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22日晚大概10点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其正在看电视时,进来一男一女,王某某给他们开了80元的房,登记时,男孩说没带身份证,从裤兜内拿出一个身

3、证人王某某(白金都汇家佳公寓服务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22日晚大概10点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其正在看电视时,进来一男一女,王某某给他们开了80元的房,登记时,男孩说没带身份证,从裤兜内拿出一个身份证,王某某看了看是那个女孩的,就给他们登记了,王某某将押金条给男孩时,女孩说了句什么话没听清,男孩就吆喝你说啥,然后赶紧把女孩拉出去,过了一会儿,他们又回来退房。

4、证人李某某证言:2012年8月22日晚8点左右,我正在看电视,我儿子万保龙带刘某某到家中,二人进了我儿子的房间,然后我听见我儿子一直质问刘某某怎么回事?过了一会儿,可能是我儿子打了刘某某,我听见刘某某在哭,我进到房间内,看见刘某某坐在床边哭,我就给我儿子说“有什么事好好说,不许欺负人家。”,我儿子把我推出去不让我管,之后大概过了十来分钟,两人从房间出来,刘某某去厨房镜子处梳了梳头,二人就走了,一直到10点左右我儿子还没回家,等到第二天11点多,我给我儿子电话打通了,我让他赶紧回来,大概有一、二十分钟,我儿子回到家,我看见他拿一件运动衣往外走,我就追着给他说“你赶紧把人家送回去。”,到屋外,我看见我丈夫也在外面,刘某某坐在车内,车门好像锁着,刘某某打不开。我儿子上了车,我丈夫就扒住车门不让万保龙走,并且让他把刘某某送回家,但是我儿子没有理会就开车走了。

5、证人许某某证言:2012年8月22日晚7时30分许,我和刘某某一起去遛狗,当我们走到景华路奥斯卡影城对面的一条小吃街路口时,过来一个男孩,这个男孩指着我问刘某某是谁?刘某某没吭声,这个男孩又问我叫什么名字?我就说我叫许某某,这时这个男孩拿了一个炒菜用的铲子要打我,刘某某让我先走,我就走了。第二天早上,刘某某的母亲给我打电话问我和刘某某在一起没有,我就把前一天晚上的情况告诉了刘某某的母亲。

6、证人郭某某证言:我于8月22日晚9点左右给刘某某打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男的,同时听到刘某某在旁边哭,我问怎么回事,刘某某在旁边喊“快给我妈打电话。”,然后电话就被挂了,再打就打不通了,我赶紧给他妈妈发了一条短信“阿姨,你赶紧给她打电话让她回家吧。”。

7、公安机关出具提取笔录、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被害人伤情照片、抓获经过,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建行商户存根,华兴汽车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万保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保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万保龙一人犯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以及辩护人认为万保龙亦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万保龙对于强奸罪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保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

人民陪审员  许 爽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