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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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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忠、韩九荣等人拐卖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3)被告人任现叶供述,2013年春节的一天,和庄村的李新忠到俺家说他傻儿媳妇现在怀孕了是个男孩,让我找个人将小孩领养,我告诉了王永生,2013年4月份的一天,李新忠的儿媳妇生过小孩后,我又问王永生,王永生领

(3)被告人任现叶供述,2013年春节的一天,和庄村的李新忠到俺家说他傻儿媳妇现在怀孕了是个男孩,让我找个人将小孩领养,我告诉了王永生,2013年4月份的一天,李新忠的儿媳妇生过小孩后,我又问王永生,王永生领韩九荣和买家去俺家看小孩,我让王永生开他的银灰色面包车跟我一起去李新忠家抱来小孩,王永生让买方交了500元定金,二三天后的一天中午,韩九荣领买家又到俺家,王永生跟买方的人抱小孩体检后回到我家,买方将钱放到茶几上就走了,王永生给了我43000元让给李新忠送去,等小孩的出生证明开好后,再将剩下的2000元给李新忠,我给李新忠送去43000元后,他给了我4000元,一星期后,李新忠将小孩的出生证明给我,我又给了他2000元钱。这个小男孩卖了50000多元,我总共给李新忠45000元,我从中得到好处6000元。当时男孩出生约有一个星期左右。

(4)被告人韩九荣供述,2013年5月份的一天,我妹夫王永生跟我说赞城和庄有个男孩想找个人家抱养,我联系了王某丙,他介绍了他村一个想抱养小孩的人,通过讨价最终定价55000元,王某丙领着买家找到我,我又找到王永生,联系了任现叶后到任现叶家,当天买家先交了500元定金,隔了一天,王永生和我跟买方又一起到任现叶家,王永生跟买方的人去辉县给小孩体检后回到任现叶家,买家把钱给了王永生,应该是53000元,买家说办好出生证明再给2000元。王永生给了我500元钱让我悄悄给王某丙,并给了我3000元钱介绍费用。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忠、王永生、任现叶、韩九荣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各被告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新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永生、任现叶、韩九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院对其均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现叶、韩九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新忠、王永生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新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

二、被告人王永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

三、被告人任现叶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

四、被告人韩九荣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

五、被告人李新忠的违法所得四万一千元,予以追缴。

六、被告人王永生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追缴。

七、被告人任现叶的违法所得六千元,予以追缴。

八、被告人韩九荣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追缴。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可妍

代理审判员  王顺亮

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燕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