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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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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广甫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55号 罪犯陶广甫,2007年1月25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郑刑二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广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55号

罪犯陶广甫,2007年1月25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郑刑二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广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复字第08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2007年1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2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执字第0025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陶广甫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6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陶广甫伙同被告人陶闯预谋后,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27号河南省农行干校门前的“菜根苑”饭店伺机作案。被告人陶广甫利用其曾在该饭店打工的关系进入该饭店,二人将值班人员韩某某杀死,随后在该饭店四处翻找钱物,抱走店里价值4050元的25寸TCL彩电一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广甫系主犯。

罪犯陶广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陶广甫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陶广甫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广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