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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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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高红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3、证人朱XX证言:2014年3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我爸开车带着我到老成镇政府接住那个自称建行信贷部的人,我们到我姑家把拿了我姑家的证件,然后那人让我爸取钱往保盛楼下的建行存钱,我爸就到长葛市东转盘向南50米

3、证人朱XX证言:2014年3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我爸开车带着我到老成镇政府接住那个自称建行信贷部的人,我们到我姑家把拿了我姑家的证件,然后那人让我爸取钱往保盛楼下的建行存钱,我爸就到长葛市东转盘向南50米的农业银行取了140000现金,取过钱我们三人一起到保盛超市楼下,那人给我爸说他需要开着我家的车接他同事才能办理贷款。我爸下车后,那个人开着我家的车拉着我走到东站盘幸福万家门口停了车,他说要去接个人,让我下车等一会儿,我等有半个小时左右也没见人,回家途中碰到我舅舅郭喜田,才知道那个人把我家的140000元骗走了。舅福

4、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害人朱XX、证人朱XX辨认出诈骗朱XX140000现金的人是朱高红。

5、书证:(1)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开发区分理处提取现金的明细对帐单一份,证实2014年3月14日,朱XX在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开发区分理处提取现金14万元。

(2)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3月14日在被告人朱高红在漯河市郾城区的租住地将其抓捕,并收取其随身携带的赃款80000元人民币。

(3)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3月27日将80000元人民币发还给朱XX。

综合书证有2004年5月8日郾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一份;2009年11月2日驻马店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朱高红诈骗罪的判决书一份,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一份,证实被告人朱高红于201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高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高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高红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不是被告人朱高红所为的意见,因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相互佐证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朱高红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高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