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运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西华县水务局颍河逍遥管理段段长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68860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运力对起诉书指控的收金XX地亩款2.5万元辩称是挪用行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金运力贪污2.5万元地亩款,因收取的地亩款是2015年的地亩款,属预收行为,该款不具有公款的性质且被告人金运力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故意,故该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款系土地承包款,系公款,2014年5月份被告人金运力收取金XX交来的地亩款25000元后,不交财务、不入账,拒不承认收取该款,直至法庭审理时方对收取该款予以供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故意,故对被告人金运力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金运力案发后将全部赃款退出,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运力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运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