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国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刑期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