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广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蒙面入室、挖洞入户、持枪或携带凶器等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广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29年3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效华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