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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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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清忠犯强奸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其和封清忠在太康县国营车站碰见被害人郑某某和黄某某,他们把二人带到太康县南关花园旅社109和107房间,其与郑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然后又和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凌晨5、6点多时,

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其和封清忠在太康县国营车站碰见被害人郑某某和黄某某,他们把二人带到太康县南关花园旅社109和107房间,其与郑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然后又和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凌晨5、6点多时,其与封清忠又把两位被害人带到周口市国营汽车站对面一个宾馆,用被害人黄某某的身份证在二楼开了一个房间,在房间里二人又和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四人坐在车站候车室里,那两个女的去厕所解手,其就到外面买包烟,回来时见警察领着那两个女的去找封清忠,其就与封清忠一块跑回太康县的情况。

(3)、罪犯杜文兵供述

他(封清忠)给我说拉的是长途车上下来的女的,长的不赖,他和尚飞都强奸那个女的了,没给我说那个女的是谁。他和尚飞还强奸郑某某了。

(4)、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证实了2011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她外出打工回来,在太康县国营车站下车后,一个高个、一个低个两个男的问她坐车不坐,她说不坐,那两个人就走了,后来那个低个男的过来把她拉到一个胡同里边,持刀对其实施抢劫,而后又将其拉到花园旅社,在一个房间内,两个男的利用暴力手段对其和另外一个女的实施强奸,天亮时,两个男的准备把她和另外一个女的带到深圳,在周口市车站附近的一个宾馆,低个男的用她的身份证登记房间后,二人又对她实施了强奸,后来在车站,她借上厕所之机,借用别人的电话让父亲黄建伟报警的有关情况。

(5)、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证实2011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其外出务工回到太康车站,封清忠和尚飞叫住她和另外一个女的,她和尚飞先去了花园旅社,封清忠拉住那个女的往东走了,后来封清忠领着那个女的也到了花园旅社,在109房间,尚飞利用语言威胁强奸了她,然后在107房间封清忠强奸了她,尚飞强奸了另一个女的,天亮后,封清忠和尚飞带着她和那个女的到周口市中心汽车站准备去深圳,在车站附近的一个宾馆内,封清忠、尚飞又强奸了那个女的。后来在汽车站,封清忠买了四张去深圳的车票,她和那个女的去厕所,在厕所里,那个女的借别人的手机给她爸打电话,让报警,厕所里的一个人也报警了,一会警察来了,出去抓封清忠和尚飞时,没有抓住,中午那个女的父亲到周口车站把她俩接回太康了。

(6)、证人王培玲证言

证实2011年5月14日凌晨2点多,一个年轻男子领着一个年轻女子到其经营的位于太康县南关三角广场东边的花园旅社住宿,住在109房间,那个男的说等一会还有两人来住宿,让其别锁门,过了一会另一个男子领着一个女的来住宿,住在107房间,到5点左右,那两个男子和两个女子一块走了。

(7)、证人袁豪证言

证实其听封清忠说,他和封清忠在花园旅社强奸了两个女的,后来又在周口一个宾馆强奸了一次。

(8)、证人郭志英证言

证实2011年5月14日,其在周口市客运车站对面鸿运宾馆值班时,有人用被害人黄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开过一间钟点房的有关情况。

(9)、证人黄建伟、周林勇证言

证实其到车站去接女儿黄某某,一直没有见人,后来黄某某打电话说在周口车站的厕所里,要求报警,其报警后,其与周林勇到周口车站派出所接着黄某某和另外一个女孩的情况。

(10)、证人叶嫣证言

证实其在天城宾馆工作,其宾馆的监控信息只能保存一个星期时间的情况。

(11)、辨认笔录

经被害人黄某某辨认,辨认照片中的8号是对其实施强奸的被告人的情况。

(12)、提取笔录及鸿运宾馆住宿通知单

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封清忠和鲁尚飞用被害人黄某某的身份证在该宾馆住宿登记的有关情况。

(13)、提取笔录及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

证实公安机关于2011年5月14日下午提取被害人郑某某、黄某某内裤各一条,送周口市公安局鉴定,经检验黄某某裤头上检出人精液成份,为混合斑,无法比对,郑某某裤头上未检出人精液成份。

(14)、接处警登记表

证实黄建伟于2011年5月14日9时,电话报警的有关情况。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经勘查太康案发现场位于太康县城关镇南关三角花园东侧花园旅社,第一现场位于107房间内,第二现场位于109房间;周口案发现场位于周口市交通路周口中心汽车站对面鸿运宾馆二楼215房间内。

(16)、刑事判决书

证实罪犯鲁尚飞、杜文兵、李振海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刑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清忠伙同他人利用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封清忠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清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春红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