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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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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5、证人南XX证言:我与南XX是一个村的朋友,昨天南XX给我说,让我到南阳帮他给要去年被诈骗的钱,我就和南XX一起到南阳的唐河县找到这个人,当时他在家,我听他讲,不是他一个人的事,他领着我们又找两家人,那两家

5、证人南XX证言:我与南XX是一个村的朋友,昨天南XX给我说,让我到南阳帮他给要去年被诈骗的钱,我就和南XX一起到南阳的唐河县找到这个人,当时他在家,我听他讲,不是他一个人的事,他领着我们又找两家人,那两家门都锁着,也没有见到人,XX说到县里吃点饭,当时大概六点多,他就坐着XX开的车拉着他到我们派出所报了案。

6、证人齐XX的证言:我只知道我弟弟叫齐成国,我不认识齐冲。我不知道齐冲诈骗的钱打到以我身份证办理的邮政储蓄卡上了,我从没用自己的身份证办过邮政储蓄卡。我从来不跟他来往,我们兄弟四人均不与他来往。

7、证人齐XX的证言:齐冲在我们村从来没有担任过党内、行政任何职务。大面积承包土地时需要经过我们村协调定合同,少量的土地对农户或村民小组也可以不通过村里。2012年有个周口的人和我们唐河的一个人找我定承包土地合同,别人介绍我是会计,周口那个人看我不是到他家拿钱的那个会计,我就走了。

8、证人齐XX的证言:我认识齐冲,他的那个名字叫齐成国,2011年齐冲没有找我谈过承包土地的事情,几年我就没有见过他了。

9、证人付XX的证言:齐冲我们在家都叫他齐成国,2011年齐冲没有找我谈过包地的事情。

10、收据:证实2011年3月2日被告人齐冲收被害人南XX租种土地定金50000元。

11、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证实2011年3月3日南XX通过邮政储蓄汇到齐XX卡上20000元。

12、情况说明:证实张XX带南XX报案,通过调解齐冲还南XX22000元。

13、保证书:证实被告人齐冲欠南XX现金50000元,经古城派出所调解,自愿于2011年3月8日上午9点30分前还清。

14、齐XX银行卡账单:证实2013年3月3日被害人南XX汇入齐XX邮政储蓄卡20000元。

15、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4年9月2日被抓获。

16、被告人齐冲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齐冲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冲辩称涉案数额是50000元而不是70000元,且其行为构不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齐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俊武

审 判 员  李相君

代理审判员  容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雷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