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三个固定客户,一个叫老黑,在新区小区附近的菜市场卖菜;一个老王,在东站金三角市场卖菜;一个叫小宾,在藏营菜市场卖菜,其余买我豆芽的人都是散户。他们三个人每天都来找我买豆芽,一次一般二三十斤。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培亮
审 判 员 王艳君
代理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星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