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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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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帅抢劫、李骅澎抢劫、赵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五、被告人李骅澎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13日20时许,其和阮帅、张某某、赵某某准备回林州,阮帅接了个电话后,让其三人和他带人去打游戏,说每个人可以挣几百块钱。其开车跟着阮帅带着三个男子到一个有赌博机赌场,

五、被告人李骅澎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13日20时许,其和阮帅、张某某、赵某某准备回林州,阮帅接了个电话后,让其三人和他带人去打游戏,说每个人可以挣几百块钱。其开车跟着阮帅带着三个男子到一个有赌博机赌场,带去的那三个人中有二个人玩打鱼机,其和阮帅、张某某、赵某某给他们搞服务,他们赢了7000余元。后其几人给阮帅说想回去,阮帅去要工资但他们不给。其和阮帅等四人到二楼找那个没有打游戏机的男子要钱,那个男子不给钱。阮帅搂着那个男子的肩膀往楼下拉,其和张某某、赵某某帮阮帅把那个男子往楼下弄,在拉该男子下楼过程中其打该男子胸部、腹部,阮帅也打该男子。之后其又到二楼找那二个玩打鱼机的男子要工资,其说话声音可能有点大,那个瘦子给其2000元,之后其就下楼了,阮帅、张某某、赵某某和那个被拉下楼的男子在院外。其对阮帅、张某某、赵某某说拿到钱了,之后其和张某某、赵某某就上了车,阮帅又给了300块钱,之后其和张某某、赵某某就开车回林州。后来张某某接了个电话知道杨某某报警了,其三人就到了派出所。

六、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13日下午其和张某某、李骅澎来安阳买衣服并张某某的朋友阮帅一起吃晚饭。饭后阮帅的朋友打来电话让他去打捕鱼机赌博,阮帅让其三人一起去还说每人给200元。之后其三人和阮帅带着杨某某等三个人去赌场,带去的三个人中有两个玩游戏赌博,后来其三人跟阮帅说要回林州,阮帅说杨某某不给钱,还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其三人和阮帅到二楼找杨某某要工资,因杨某某不按约定给工资,阮帅和杨某某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阮帅用胳膊夹着杨某某的脖子,李骅澎、张某某还跺了杨某某几脚,赌场的人让其几人到外边打,到街上后阮帅还在打杨某某,其拉着阮帅说走吧,后来杨某某拿出500元钱给了阮帅。李骅澎也从楼上下来了说他在上边找领着来的三人中的一个要了2000元。阮帅给了张某某300元让其三人分。其和李骅澎、张某某走后阮帅打来电话说杨某某报警了,其几人就到了派出所。

七、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某某口唇、上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八、被告人阮帅、李骅澎、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阮帅的前科判决书等。

九、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阮帅、李骅澎、赵某某三人于2014年9月13日24时许自行到案说明情况。

十、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移交被告人阮帅、李骅澎、赵某某退出的赃款25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帅、李骅澎、赵某某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阮帅、李骅澎、赵某某当场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被告人阮帅、李骅澎、赵某某所谓向被害人索要的“工资”,并不客观存在,只是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借口,被告人阮帅、李骅澎、赵某某及其三人的辩护人以向杨某某等人索要“工资”,实施的是一般的推打、恐吓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阮帅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阮帅、李骅澎、赵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采取暴力、恐吓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事实,均属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阮帅、李骅澎、赵某某已退出赃款;对被告人阮帅、李骅澎、赵某某均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未提供其因本案遭受损失的证据,故其要求被告人阮帅、李骅澎、赵某某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人李骅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被告人阮帅的刑期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被告人李骅澎的刑期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本案赃款2500元依法予以没收。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梦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