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社会机构调查评估田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艳艳
人民陪审员 楚惠玲
人民陪审员 赵 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泊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