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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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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中臣、承海军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7)、证人曲某某证言证实其丈夫系承中臣,其家中自己看的一部4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是其丈夫一个月前抱到家里的,其问其丈夫承中臣从哪儿弄的,承中臣说是偷的。另外其丈夫在某某偷的3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卖给其村的朱

(7)、证人曲某某证言证实其丈夫系承中臣,其家中自己看的一部4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是其丈夫一个月前抱到家里的,其问其丈夫承中臣从哪儿弄的,承中臣说是偷的。另外其丈夫在某某偷的3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卖给其村的朱某某了,朱某某知道其丈夫被抓了,昨天上午11点多钟,朱某某把其丈夫卖给她的3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抱到其家,让退给公安机关,朱某某说卖给她不到一个月的时间,600元卖的,钱已经给其丈夫了的情况。

(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承海军辨认出2013年5月5日其和被告人承中臣一块到太康县城南开发区一家企业实施盗窃情况。

(9)、指认现场记录及截图照片、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承海军到太康县海盟纺织有限公司东南角围墙栅栏外指认一处栅栏被破坏弄断的地方指认该处为其实施盗窃犯罪时进入海盟纺织有限公司的入口。到该公司院内修建的南第一排简易房并指认其中四个房间为其与同伙实施盗窃犯罪的具体现场的情况。

(10)、辨认笔录及被子照片、辨认说明证实,张力萍辨认出2号和5号被子是2013年5月5日凌晨太康县海盟纺织有限公司被盗的两条被子及该两条被子是从被告人承海军的母亲胡月鹅家中扣押的两条被子;3号是2013年5月5日凌晨该公司被盗的家纺,及该套家纺是从被告人承海军的母亲胡月鹅家中扣押的一套家纺的情况。

(11)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13年6月21日凌晨0:32,太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太康县某某乡某某村承某某家中东屋衣柜里发现3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一台并予以扣押;2013年6月21日凌晨0:17,太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太康县某某乡某某村被告人承海军的二哥承某某家搜查出2013年5月5日某某海盟被盗案中的三件茅台酒、三件五粮液、四件天之蓝、一件海之蓝并扣押;2013年6月21日凌晨太康县公安局民警在太康县某某乡某某村胡某某家中提取用被包装着的被子两条及四件套家纺一件;2013年6月28日上午10时,被告人承中臣的妻子曲某某到太康县刑警队把承中臣卖给太康县某某乡某某村朱某某3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黑色)退还公安机关。电视机型号32E350E创维液晶电视机,机号:416162219,并予以扣押。另从承中臣家中搜查出的型号42E600F,机号422000481创维平板电视机及飞利浦剃须刀予以扣押;被告人实施盗窃的作案工具豫PMD389号比亚迪车予以扣押的情况。

(12)、太康县通利家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及发票证实创维电视机型号42E600F,机号422000481,型号32E350E,机号:416162219、416162224,三部电视机均为该公司2012年9月25日销售给某某织造有限公司的电视机的情况。

(13)、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海盟公司宿舍被盗物品明细表及发票证实该公司被盗物品及购买价值的情况。

(1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5)、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06)海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承中臣犯盗窃罪判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承海军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的情况。

(16)、证人彭某证言及照片证实其在某某市六一路南段交通路与六一路口往南约100米路东开一家礼品回收店,主要回收烟酒。公安机关民警给其出示承海军的照片后问其是否在2013年5月6日下午收过他卖的烟,其回答,他到周口给其打电话说要卖烟,然后到其店里卖了四条软中华烟、两条苏烟,当时他带有一瓶五粮液酒、一瓶茅台酒让其看,其害怕假了,没有要的情况。

(17)、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6日上午,太康县海盟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某、后勤主任张某某辨认出从被告人承海军哥承某某家搜查出的五粮液白酒3件(52°,17瓶,标号06901382907700,其中一件被拆开缺失一瓶)、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4件(42°,24瓶,标示:泓源酒业,批号:242872)、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1件(42°,6瓶,标示:宏茂酒业)、茅台酒3件(53°,17瓶,批次:2012-062,其中一件被拆开缺失1瓶),2013年6月21日从承中臣家搜查出的4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1台(型号42E600F,机号422000481),2013年6月21日从承海军哥承某某家搜查出的3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1台(型号:32E350E,机号:416162224)及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承中臣妻子曲某某送到太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3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1台(型号:32E350E,机号:416162219)均为2013年5月5日凌晨太康县海盟纺织有限公司被盗物品的情况。

(19)、领条证实吴某某、张某某领走五粮液白酒3件(52°,17瓶,标号06901382907700,其中一件被拆开缺失一瓶)、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4件(42°,24瓶,标示:泓源酒业,批号:242872)、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1件(42°,6瓶,标示:宏茂酒业)、茅台酒3件(53°,17瓶,批次:2012-062,其中一件被拆开缺失1瓶)、4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1台(型号42E600F,机号422000481)、3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1台(型号:32E350E,机号:416162224)、3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1台(型号:32E350E,机号:416162219)、四件套家纺一套、蚕丝被1条、羽绒被1条。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且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承海军、承中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被追回已退还失主,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承中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

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

二、被告人承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

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陈春红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