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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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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冉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0天,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涉案未追回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雪品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人民陪审员  黄瑞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林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