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有一天上语文课时,我赵老师走到王X的身后,用手从王X的衣领处把手伸到王X的衣服里面摸的王X的后背。我看到赵老师摸王X两次,都是伸到衣服里面摸的后背。我还看到赵老师摸王X甲和方XX了。那一天也是上语文课,赵老师走到王X甲身后,把手从王X甲的衣领处伸到王X甲的衣服里面,摸王X甲的后背,我看到赵老师就摸王X甲一次。摸方XX也是在上语文课时,我看到赵老师站到方XX的后面,用手从方XX的衣服脖子处伸到后背摸方XX。我看到赵老师摸方XX好多次,具体几次我记不清了。 证人欧晨立的证言:我们的语文老师是赵某某老师。我看到赵老师摸过刘X、方XX、王X乙、柳XX、柳X、李XX,还有王X,其他我就不知道了。具体时间记不准了,摸刘X的时候,赵老师和刘X并排站着,然后我看见我赵老师用手从刘X的脖子衣领处伸到刘X的衣服里面摸的背,摸了有一会时间。我见赵老师摸方XX两三次,也是用手伸到方XX的衣服里面摸的方XX的后背。赵老师摸王X乙和柳XX、柳X、李XX、王X、都是从脖子处把手伸到衣服里面摸的。我看到赵老师摸柳XX有三次,摸柳X两次,摸李XX两次,摸王X一次,我看见我赵老师把手从王X的脖子处伸到王X的衣服里面摸的。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有一天我们班同学都在写语文作业,赵老师走到我和刘X的桌子旁,坐在我的凳子上,赵老师先看我们两个写作业,过一会我看见我赵老师用手从刘X的脖子处把手伸到刘X的衣服里面,摸了一会就站起来走了。赵老师这时候走到讲台上,又讲了一会课,又走到我身边坐到我的凳子上,坐了一会后,赵老师回头看了一会后面的同学,然后就开始用手摸刘X的腿,是隔着裤子摸的,摸了有好大一会才走。还有今年我们快期末考试的时候,我赵老师坐在刘X右边用手也是从刘X的脖子的衣服处把手伸到刘X的背上摸的,摸了一会就走了。有一天上语文课,我赵老师走到欧XX身边,用手在欧XX的衣服外面摸欧XX的胸部,摸了一会又去摸马XX的手,之后,又过去摸柳XX的后背,也是把手从脖子处伸到衣服里面摸的。 证人欧某某的证言:一星期前我女儿给我说他语文老师老是摸她的“咪咪”(指胸部),还说摸她下面。我就问怎么摸的,我女儿说他语文老师是把手从脖子处伸到衣服里面摸的胸部,还把手从裤子里面摸她下面,我女儿说基本上他上课都摸她,还摸过其他女同学。她语文老师叫赵某某。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王X的妈妈来我家告诉我方XX、王X、王X甲、王X乙被她们语文老师摸的事,我把我孙女方XX叫来问她,方XX说“我们语文老师经常把手从我脖子处伸进去摸我的上面(指胸部),还把手伸到我的裤子里摸我的下面。”说过后我们就一块去王X甲的家。王X甲也是这么说的。王X甲的爸爸就去找王X乙问了,回来告诉我们王X乙也是那么说的。到了下午我们几个小孩家长就商量好了来报警。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女儿王X甲说她语文老师把手伸到她衣服里面摸她胸部很多次,而且都是在上着课的时候,还说摸方XX几次就摸她几次。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三女儿王X乙说她语文老师用手摸她,还把手伸到她衣服里面,都是摸她的胸部,每次都是把手从脖子处伸到衣服里面。一共摸了两次。 书证:某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欧XX、马XX、柳XX三位同学不能正常讲述描述当时的情况,不让民警询问和记录。某某县某某镇回族小学出具的证明,证实了赵某某被拘留前在某某镇回族小学担任三年级二班语文课,任学校领导班总务工作,在职老师。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赵XX、王X甲、王X乙、方XX、王X、王X丙、刘X案发时均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体检表、安全健康检查记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体状况,体表无外伤,符合收押条件。 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记载了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 1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上星期的一天下午有我的课,那天我看方XX有作业不会做了,他问我的时候,我走到方XX身边,站在方XX的后面,我看她头上都是汗,趁这个机会我就用手摸了一下她后背,然后我又把手从方XX的裤子处伸到肚子上往下摸,一下摸到下阴处,摸过后,我就又走到王X的身边,站在王X的右边,然后我又把手从她的上衣脖子处往王X的衣服里面摸,我先摸了一下王X的胸,摸了几秒钟,我把手拿出来之后,就又从王X的裤子处去摸她下阴部,也就二三秒钟,摸过之后我就离开了。我还摸过王X甲和王X乙都是摸的胸部,没有摸她们的阴部。我没摸过王X丙,有时候就是拍拍王X丙的肩膀鼓励鼓励。我摸过赵XX腿,我是看赵XX坐姿不正,我扒了赵XX的腿让她坐端正。另外被告人赵某某在第一次少年庭开庭审理时辩称只摸过学生的胸部及腹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赵某某对受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是教室内,实施猥亵的时间是上课时,有部分学生亲眼所见其实施的猥亵行为,故该猥亵行为应认定为“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赵某某利用其教师身份在上课时以关爱学生为名多次摸多名学生胸部等敏感部位,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猥亵的故意,并非一般成年人对孩童喜爱之情的自然流露,应认定为猥亵行为。其多次对多人的猥亵行为既有受害人陈述,又有证人证言等多方面证据证实,故赵某某辩解其只摸学生的额头和背部,从主观上讲,其出于对小学生的关心爱护,对学生的一些爱抚动作,没有猥亵的意思,而是正常的教学活动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辩称2013年11月4日其所谓“供述与辩解”是在刑讯之后未经其核对,许多内容是捏造的,不是其的真实口供之理由,本院认为,体检表、安全健康检查记录,已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被收押时体表无外伤,且侦查机关就此笔录内容进行宣读核对,被告人赵某某签上其名字和捺了指印,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被告人赵某某就此辩解理由亦未举出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本案证人欧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证言不能采信之理由,本院认为上述三证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学生,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课堂上,其三人知道案件情况。再者,三证人虽均为8、9岁的儿童,但他们心中已初步具备了分辨好坏、善恶是非的能力,具备了基本的观察、理解、记忆能力,且通过他们的陈述为他人所知,能够区分事实与谎言,被询问时均有监护人在场,三证人的证言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故被告人赵某某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受害人属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陈述不能采信的观点,本院认为,猥亵儿童罪的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对象是特定的,由此也决定了其陈述的专属性,被害人的陈述的主体是且只能是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各被害人虽然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和犯罪案件的一方当事者,对被告人的犯罪经过和自己的受害情况、时间、地点、经过等案件具体事实有比较清楚的了解,能够将发生的案件事实用自己的语言叙述出来,且各被害人陈述时均有监护人或老师在场并签字确认,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各被害人的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系本案的直接证据,不能以该陈述的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否认该证据的效力,故被告人赵某某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本院现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赵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陈春红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