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33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效华 审判员 陈春红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