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欢欢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贩卖10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欢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有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