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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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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伟、董永杰、李克才、张标、姜峰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何伟、董永杰、李克才被抓获时身上查获的手机,经侦查机关技术部门做技术处理,发现该手机有在河南南阳宛城区、河南栾川县的电子信息,且南阳、洛阳的七名被害人对本案的几名被告均进行

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何伟、董永杰、李克才被抓获时身上查获的手机,经侦查机关技术部门做技术处理,发现该手机有在河南南阳宛城区、河南栾川县的电子信息,且南阳、洛阳的七名被害人对本案的几名被告均进行辨认,并辨认出本案的几名被告人是对他们实施诈骗犯罪的人,故其上诉理由不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伟、董永杰、李克才及原审被告人张标多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姜峰多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何伟、董永杰、姜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杰

审 判 员  张亚敏

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大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