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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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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等五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汪某某、黄某某、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所控开设赌场罪名不当。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10余次,每次参赌人员达10人以上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汪某某、黄某某、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所控开设赌场罪名不当。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10余次,每次参赌人员达1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汪某某、黄某某聚众赌博赌场规模较小,具有不固定性,赌博的方式单一,赌博的时间具有相对性、临时性和短暂性等行为特征,不符合开设赌场罪赌场规模大,赌博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等行为特征,故对该起犯罪事实以赌博罪定性更为确切。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汪某某、黄某某在赌博罪中系主犯,应按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赌博罪中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当庭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均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0000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汪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没收以上被告人赌博犯罪资金人民币94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波峰

审 判 员   胡文江

审 判 员   邹建中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洪 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