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林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林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林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有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且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林某甲因本罪被临时羁押和行政拘留的期间应计算在刑期内。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2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增军

审判员  陈秀文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