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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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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保朝、刘西震等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尚保朝身为新乡市祝楼乡平原新区新阳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尚某甲身为新乡市平原新区祝楼乡新阳村村委主任与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刘西震及非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甲相互勾结,利用协助人民政府清偿“普九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保朝身为新乡市祝楼乡平原新区新阳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尚某甲身为新乡市平原新区祝楼乡新阳村村委主任与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刘西震及非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甲相互勾结,利用协助人民政府清偿“普九”债务的职务便利,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款6508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保朝、刘西震、尚某甲、李某甲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尚保朝、刘西震、尚某甲、李某甲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尚保朝、刘西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尚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西震、尚某甲已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尚保朝辩解其用“普九”化债资金偿还村委的贷款31880元应予从中扣除的辩解意见,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有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刘西震的辩解其花的1500元是跑路钱及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西震在申请骗取“普九”化债资金过程中积极纠集他人、参与预谋、提供虚假材料,并垫付活动资金,在“普九”化债资金被骗取中起重要作用,故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甲虽未分得赃款,但其明知新阳村小学建校后无外债,而提供虚假证明,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的行为,并造成了65088元“普九”资金被骗取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刘西震、尚某甲犯罪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系初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甲、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社区考察报告显示对被告人尚某甲、李某甲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尚保朝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后上缴国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保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刘西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尚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年。)

四、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年。)

五、被告人尚保朝违法所得47588元,应予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叶维娜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