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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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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证实2013年3月13日陈同连在其家工地工作,饭后陈同连父子驾驶电动车沿311省道回家。晚上9点11分,陈同连给其打电话让赶快来桥下,其赶到现场看到电动自行车翻在311省道郑焦晋高速桥下,陈同连和他儿子躺在路北边,

证实2013年3月13日陈同连在其家工地工作,饭后陈同连父子驾驶电动车沿311省道回家。晚上9点11分,陈同连给其打电话让赶快来桥下,其赶到现场看到电动自行车翻在311省道郑焦晋高速桥下,陈同连和他儿子躺在路北边,其赶快拨打110,120救护车没到就用自己的车拉着陈同连和他儿子去医院的事实。

2、张某

证实其爱人陈同连骑电动自行车于2014年3月13日21时10分许在311省道与原晋高速立交桥下被车撞了,撞人后车由东向西方向跑了。

3、尹某乙

证实2014年3月13日晚上儿子尹某甲开车回家以后,其看到车前部被碰坏就问,尹某甲说不小心碰树上了,因怕别人笑话当晚就开到桥北马井开发区一家修理店维修,嫌这家修车质量不行第二天早上七点多就又开走将车送到马营西头路南汽车维修店维修了,更换了右大灯、保险杠、雾灯、前护网、喷水电机。2014年3月18日晚上在其追问下,儿子尹某甲承认3月13日晚上在刘庄高速桥下边与一辆大车会灯时,由于灯光太亮看不清可能把一个人撞翻出交通事故了,当晚其领尹某甲去桥北交警队自首了。车是其本人的,有交强险。

4、郑某

证明2014年3月13日晚上10点多钟有一辆珍珠灰色的长安面包车到其维修店维修,损坏部位只记得有引擎盖、右大灯、保险杠等处,第二天早上五、六点那个送修的40多岁的男子说需要拉货又把车开走了,没有说损坏原因。

5、董某某

证明前几天一个40多岁的男子开着一辆沙金色长安面包车来维修,当时从表面上看面包车前引擎盖、前挡风玻璃、前右大灯、前保险杠、右雾灯、中网损坏,修好后收850元,第三天下午那个男的来开走了。

6、葛某某

证明2014年3月13日中午、晚上,其儿子尹某甲和其一块吃饭没有喝酒,晚上尹某甲说去要债,回来后其没有发现车坏,尹某甲也没有说撞人的事。

(五)被害人陈同连的陈述

证明2014年3月13日其在刘庄胡某建房工地开吊车,下班后骑胡某的电动车自行车、儿子陈某在后边坐沿郑滑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郑焦晋高速桥下时,看到一辆半挂车在左前方行驶,有一辆小车从半挂车右侧超车,紧接着大灯一晃自己就昏迷了,过了一段时间醒后就开始打电话亲戚朋友去了,具体怎样到卫校医院也记不清了。

(五)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陈述2014年3月13日晚上20点左右其驾驶父亲尹某乙的豫A×××××长安牌汽车沿311省道由东向西回家,行至郑焦晋高速桥下时,对向过来一辆大货车开着远光灯,其眼前出现视频××区,就减速靠右行驶,正行驶听到一声响,感觉车突然一震看到一个人影倒下了,赶紧踩刹车,车减速后当时心里慌没有停车从现场跑了。回家给父亲说车撞树上了,父亲没有问太多就去修车了。车损坏的部位是副驾驶前部,前挡风玻璃下边有裂纹。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足以证明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在发生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刑。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内判处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甲案发五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亲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自首、有悔罪表现、民事部分已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尹某甲驾驶未定期检验车辆肇事后不停车即逃离现场,到家后又向父亲隐瞒真相,在公安机关到其家传唤后才在父亲的劝说下投案,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尹某甲因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期间,依法折抵刑期。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