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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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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红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一、被告人运红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运红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运红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被告人运红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运红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运红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运红彦违法所得一千八百七十五元,违禁品海洛因等依法继续追缴后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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