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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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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丁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 故意伤害罪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丁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甲、丁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的意见,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均系初犯,没有再犯的危险,社区调查报告显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

二、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增军

审判员  叶维娜

审判员  邓建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