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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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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玉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玉在担任原阳县城关镇温庄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阳县城关镇政府拨付给该村村委的租地款92470元未向村民发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玉在担任原阳县城关镇温庄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阳县城关镇政府拨付给该村村委的租地款92470元未向村民发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玉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文玉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文玉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文玉主观上没有占有租地款的故意,客观方面虽2008年租地款没有下帐,但被告人领取的租地款都已给群众发放,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文玉任城关镇温庄村会计期间,从原阳县城关镇财税所领取了七次租地款,每次领取租地款均为92470元,其中给第一、二小组组长发放了六次租地款,并将手续下帐,唯独2008年租地款未下帐,也没有相关人员签收,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一份租地款发放清单和32份村民证明,与本案事实没有直接无关联,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对被告人李文玉称其没有侵占村民的租地款及辩护人的辩称被告人李文玉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应宣判无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文玉违法所得92470元,继续追缴后返还给温庄村第一、第二村民小组。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文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李文玉违法所得92470元,继续追缴后返还给温庄村第一、第二村民小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叶维娜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