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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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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92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92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犯罪后知罪认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邓建华

审判员  郭红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