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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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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力犯盗窃罪,王富稳、王小朋、李先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一、被告人丁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与前犯盗窃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45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75000元,决定执行

一、被告人丁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与前犯盗窃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45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7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7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丁力的刑期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30年3月8日止。)

二、被告人王富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小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先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培亮

审判员  王艳君

审判员  李正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