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新春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1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我和孙某甲家是邻居,在我们农村都有家里一男一女的风俗,当时孙某甲家已经有一个男孩,再加上她家经济他家不好,我们这儿计划生育比较严,他们一直想要女儿,二胎又是男孩,怕生活条件不行

1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我和孙某甲家是邻居,在我们农村都有家里一男一女的风俗,当时孙某甲家已经有一个男孩,再加上她家经济他家不好,我们这儿计划生育比较严,他们一直想要女儿,二胎又是男孩,怕生活条件不行,就经王新春介绍把孩子给别人了。

15、证人王某录的证言:我是长子县岚水乡北周村的村长,我们这里计划生育管的严,罚钱也厉害,孙某甲他们家六口人,经济比较困难,她家当时已经有个男孩,二胎想要个女孩儿,结果还是生个男孩儿,就通过我们村的王新春介绍给别人了。

16、被告人王新春供述:2010年冬天的一天,李某甲的老婆生了第二个儿子,他家不想要男孩儿了,想找个家把小孩卖了,正好,我有个叫小会的朋友没有孩子,想抱养一个小孩,我就找到李某甲家里,和李某甲的母亲商量,李某甲的两口也知道,当时商量的是三万来元钱,小会也同意要这个孩子。大约在一个星期之后,小会带着二三个人开着一辆白色轿车到我们村,小会给我三万元,我带着他们到李某甲家,小会他们把孩子带走,我把小会给我的三万钱给了李某甲家人。事成之后,小会给了我1900元好处。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春参与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新春到案后能够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新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马长海

审 判 员  王艳君

代理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星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