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证人崔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0日,在绿源大道与玉源路丁字路口处的交通事故是我报的案。2014年5月20日5时许,我在教会值班,有人来教会早祷,说她来的路上看见在新乡合力厂门口的绿源大道上,有个人在地上躺着。我问她报警了吗?她说没有,然后我就去看,到现场后,看见一个人在绿源大道路东侧躺着,头朝东脚朝西,头挨着(接近)路东侧路沿石。穿着花上衣,肚也不动,应该是没有呼吸了,于是我拿出电话拨打110电话报警。 1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0日早上上班起床后,看到路边(饭店北20米处)躺着一个人。他是新乡合力线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叫李中三,我经常喊他眼镜。5月19日晚上21时许,李中三来到我的饭店,问我知不知道他们村一个人的手机号,我说不知道,他直接就离开了。 1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冷冰杰的朋友。事发当晚我见到了冷冰杰。在炸清台球厅内见到的,好像是晚上12时30分左右。2014年5月19日20时许,我和朋友在炸清台球厅玩,0时30分,我正玩着,冷冰杰来了,然后一起玩,冷冰杰来后又玩了一个小时左右,不玩了准备回家,我驾驶着俺的面包车将冷冰杰送到家(前辛庄冷冰杰家门口)接着我开车也回家了,他没有告诉我发生事故,看样子好像喝酒了。 17、被告人冷冰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20日晚上21点我开豫G×××××号银灰色海马轿车(该车有保险是否过期不清楚。我有B2证。)去新乡市解放军第371医院接了我叔万阳,我婶子回到古固寨,在骑士台球厅北一个路边烧烤摊吃了饭,我喝了一瓶啤酒,我叔喝了白酒,把我叔、婶送回家后,我又驾车去后辛庄新村走绿源大路去接崔某甲,我由南向北走到绿源路火车道(铁路)底下的路,我车的前挡风玻璃右面(边)撞住一个步行相对方由北向南走的行人,事发地点没有路灯。我当时停住车,车辆的右前大灯接触不良,导致视线不是太好,又因喝点酒,有点蒙。我下车看看没有发现人,等了一会儿,也没有见别人,约零时左右,我用自己的手机给我认识的修车人崔志斌打电话他没接,我自己开车来找崔志斌想修车,打电话他没接,我又给崔某甲打电话,让他接我,崔某甲骑摩托车来接我,我把车放到志斌修车铺前,他把我送到炸青台球厅后崔某甲走了,我在台球厅跟同村的马某大约玩了一个小时左右的台球,我就坐马某的面包车一起回家了。直到今天上午派出所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派出所,随后我就给崔某甲打电话让他来接我,我在家门口等崔某甲期间,派出所的人就到我家了,将我带到古固寨派出所。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冰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冷冰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冷冰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马长海 审 判 员 王艳君 代理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建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