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月9日6时40分许,我驾驶我的豫GHG038号面包车带着几个人去古固寨干活,车从我村出来沿古朗线行驶至张庄小区,当时天还未亮,我开着大灯,从公路东侧一条小路上出来一辆电动车

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月9日6时40分许,我驾驶我的豫GHG038号面包车带着几个人去古固寨干活,车从我村出来沿古朗线行驶至张庄小区,当时天还未亮,我开着大灯,从公路东侧一条小路上出来一辆电动车,我急忙向左打方向躲电动车,因车速快且打方向过急车辆失控,我的车向前滑行约20米后向右侧翻了,车上人受伤了,我下车打了120电话,车来了以后我坐120车和受伤的人一起到三附院了。秦某己经抢救无效死亡了。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艳君

审 判 员  李正杰

代理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建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