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是我从原阳县一个叫小杰的朋友那转的,后那车也让我给押了。2014年四五月的份,我以前就认识那个小杰,他手头有几辆分期车对外出租,我就跟他联系说想租辆车,他说手头现在只有一辆黑的丰田汉兰达了,问我用不用,我问租金多少,他说一万元的押金,一月一万五的租金费,我说行就过去交钱把车开走了。起初是想开几天,后来开了几天手边没钱了,就想把车押了换钱用于赌博。那辆车我开了将近十天,后来在朗公庙镇新河铁路桥那通过王某介绍押给了继州,押了二十万,一万的利息,我实际到手十几万元,后来继州找我要钱我说再用几天,又给他打了一万元的利息,剩下的十八万元钱我点百家乐输完了。 27、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把小冀这片的大林(张存涛)押我那的一辆灰色新款桑塔纳轿车以及一辆黑色本田CRV汽车卖了。那两辆车都是比较新的车。第一辆桑塔纳,是四月份的一天下午,大林叫朗公庙镇赵某乙开着一辆灰色的新款桑塔纳轿车到新乡市五一路与劳动路交叉口向西工商银行对过我的店门口。大林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外地,让赵某乙来办事,他说那车是他借他自家亲戚的,想压四五万元钱用个十来天,顶多用一个月,我看了车之后说最多给他四万元。利息方面我们没有详说,他只是说回头不会亏待我,我就给了赵某乙4万元现金。给钱的时候我还跟赵某乙打了一个汽车转让协议。一是为了防止回头他不来回车,车子没法转让;再者是为了防止车子的来路有问题,说不清咋回事。是赵某乙的名字,大林没来,我就和赵某乙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这辆车他事后也给我打过一两次利息,具体给我打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后来他一直还不了我钱,我打电话催他联系不上他了,后来五月份的时候我就把他的那辆桑塔纳卖给获嘉县的小徐了。结果我卖了车的第二天大林就来要车了,我联系小徐他说没事,他哥开车去唐山,晚几天就把车开回来,结果后来车也没开回来。我跟他说这是押我这的车,过期了,算是卖给我了,我想把车处理给他。小徐说车子过不了户,便宜点他就要,后来我为了保本卖了4万元,当时他好像给的我现金。就是我把车给小徐,他把钱给我。第二辆车还是四月份的一天,跟第一辆车隔了有一星期左右,大林让赵某乙开着一辆黑色的本田CRV汽车到五一路我店那,他打电话说自己在外头回不来,那是他借他朋友的车押我那换十万元钱周转一下,说是准备用一个月。我说我顶多给他6万元,利息方面我跟大林说我拿别人钱是两三分的息,他说没问题,回头不会亏了我。后来我考虑到怕他不来赎车,就让赵某乙跟我签订了一份汽车转让协议,把现钱给了赵某乙。后来第二天赵某乙又过来说钱不够,我又给了他2万元。这辆车大林从头到尾都没有来赎,后来我眼见过期了就把那辆CRV也卖给了获嘉县的小徐,这辆车也没有打交易协议,因为车子没法过户,后来是按照8.2万元左右的价格成交的。我跟他说别人押我这的车过期了,他要想弄走就弄走。我也记不清具体哪个朋友跟我说过小徐收车,只要合适他就收。小徐说他把CRV卖掉了,具体卖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抵押,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存涛、赵某甲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存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培亮 审 判 员 王艳君 代理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建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