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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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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齐龙犯抢劫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14.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日,何齐龙、李某甲、苑某某在五里口乡三中校南边的小树林里抢了几个学生的钱,当时其也去了但没有参与,没有打人也没有分钱。当时其和苑某某、何齐龙在学校餐厅门口时,其听何齐

14.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日,何齐龙、李某甲、苑某某在五里口乡三中校南边的小树林里抢了几个学生的钱,当时其也去了但没有参与,没有打人也没有分钱。当时其和苑某某、何齐龙在学校餐厅门口时,其听何齐龙说,让你们见识见识咋挤钱的,苑某某叫其一起去看,其就去了。在小树林里,苑某某受何齐龙的指使,跺了路尽龙一脚后,路某某和王某乙向西走了。之后,李雪龙打了王某丙,何齐龙打了王某某。其在一边一直玩手机,不知道抢了多少钱,抢的钱由何齐龙拿着。

15.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案发当日,其与李某乙是被何齐龙、李某某领着去的现场,说是让其与李某乙见识见识怎么挤学生的钱。在小树林里,路某某掏了2块钱,还有一人掏了5块钱,这7块钱给了李某某,后李某某用脚踢了另外两个没拿钱的人。何齐龙用手臂打了一人,具体是谁,其没有看清。其受李某某的指使,跺了路某某两脚。另供述,其在食堂碰到李某某、何齐龙之前,李某某、何齐龙已在宿舍内要了一个学生的钱了。何齐龙当时染红头发。

16.另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案发当日,在五里口乡第三中学学生宿舍内,其与何齐龙抢了王某甲10块钱,并且打了王某甲。从宿舍出去后,何齐龙将这10块钱给其要走了。之后,其与何齐龙在学生餐厅碰见了苑某某、李某乙。其对苑某某、李某乙说吃过饭后挤学生的钱,苑某某、李某乙不同意挤别人的钱。饭后,其与何齐龙来到学校门口,苑某某、李某某一会也去了,后面还跟了一个人。在校门口,其见到了王某丙还有三个其不认识的人,其让他们几个上那边的槐树林。到了树林里,何齐龙先打的人。之后其说给他们四个五分钟时间给我凑出20块钱,没有钱就挨打。当时王文宁掏出来5块钱,路尽龙拿出来2块钱,给过其钱后,其让他们走了,苑某某追上去跺了其中一个人几脚。抢的钱由其转手给了何齐龙。当时其打了王某丙,没有抢王某丙、王某甲的钱,也没有看到何齐龙抢王某丙和王某甲的钱。何齐龙当时的头发染的是红黄色。

17.被告人何齐龙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10月24日下午,其和李某某在一起,接到苑某某的电话,与李某某一起来到五里口三中男生宿舍,见到了苑某某、李某乙。苑某某给其说王某甲有钱,咱挤他的钱吧。其当即表示同意。在宿舍内,其和李某某分别踢了王某甲一脚,并让他把钱掏出来,王某甲从兜里掏出10块钱递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把钱装兜里了。抢了王某甲10块钱之后,在五里口三中南边的小树林里,李某某与苑某某又向王某乙要钱,其和李某乙给路某某要钱。其对路某某说有钱把钱拿出来,不拿挨打。当时路某某交出来2块钱,王某乙交出来5块钱,一共7块钱。李某某不相信路某某只有2块钱,就踹了他一脚,其与苑某某、李某乙每人也踹了他两三脚,就让他二人走了。李某某问王某甲和王某丙有没有钱,他们说没有,其和李某某、苑某某、李某乙打了他们之后,让他们滚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某某等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何齐龙当庭否认其抢劫王某甲10元钱的辩解,经查,另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丙的陈述,均证实其在五里口乡三中男生宿舍内抢了王某甲10元钱的事实,何齐龙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时亦明确供述了其与李某某在五里口乡三中男生宿舍内抢劫王某甲10元钱的犯罪事实,彼此之间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锁链,何齐龙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其辩护人辩称何齐龙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何齐龙虽自动投案并供述了其在五里口乡三中南边树林里抢劫王某乙、路某某的犯罪事实,但投案时其并未供述已被办案机关掌握的抢劫王某甲的犯罪事实,且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翻供,其行为不符合成立自首的条件,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辩称何齐龙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法庭审理期间,何齐龙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能证明何齐龙或其家人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因之取得谅解的证据,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犯罪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祝 斌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秦松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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