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钟艳犯挪用公款罪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关于基建办及再建工程项目账户余款14万余元与服务中心公款43.8万元一样是单位理财方式的延续,不应认定为犯罪的申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钟艳在负责管理基建办及再建工程项目账户期间,未将二账户剩余款项14

关于基建办及再建工程项目账户余款14万余元与服务中心公款43.8万元一样是单位理财方式的延续,不应认定为犯罪的申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钟艳在负责管理基建办及再建工程项目账户期间,未将二账户剩余款项14万余元向服务中心领导汇报,服务中心原主任张某某、服务中心其他财务工作人员及基建办原负责人张某某等对涉案两笔款项均不知情。后钟艳又将上述14万余元私自转出,以个人名义分别存入交通银行、光大银行,购买国债,进行营利活动,且未向相关领导及单位其他工作人员通报上述行为;二、韩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韩某某退休前与钟艳交接款项中没有该10万元国债,且钟艳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本人将该10万元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国债;三、上述账目、票据均系钟艳将涉案14万余元公款转出之前的记账和相关票据,钟艳将涉案公款用于个人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相关收益均未记账目,不能证明钟艳为单位资金安全及保值增值投资。综上,涉案14万余元并非单位理财方式的延续,上述申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本院(2012)郑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