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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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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车牌为新M966YX号小型普通客车是我的,罗颂是我弟弟。2015年2月20日上午大约10点多,罗颂驾驶我的新M966YX号车从我家到熊寨镇岳伍村我舅家走亲戚去了,大约下午三点多,当时天正下着小雨,我接到罗颂的电话,说他在

车牌为新M966YX号小型普通客车是我的,罗颂是我弟弟。2015年2月20日上午大约10点多,罗颂驾驶我的新M966YX号车从我家到熊寨镇岳伍村我舅家走亲戚去了,大约下午三点多,当时天正下着小雨,我接到罗颂的电话,说他在熊寨街碰着人了,我随后就赶到现场了,到现场后我看到一辆电动三轮车停在路上,车厢也掉了,我的车跑到路北边住户门口,车左侧受损严重。当时罗颂也在,我听围观的群众说伤者送医院了,我随后就拦了一辆车去县城医院了。

6、被告人罗颂的供述

2015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初二)下午大约三点左右,当时天正下着小雨,我驾驶新M966YX白色越野车到熊寨街,当时车里面坐的有张某某、周某某等人,当沿335省道由东向西行至熊寨镇熊寨街东时,我突然发现车前方两三米处有一辆电动三轮车,由于我当时太紧张了,朝右打方向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后我的车冲到道路北边住户门口了,对方电动三轮车冲到了路上,车厢也掉了。我们从车里下来后我听到周某某说报警了,因为我没有驾驶证,所以非常害怕,就给王某某打了电话,让他赶紧过来顶替我,王某某到现场后我就离开现场回熊寨面粉厂了。再后来我亲属就做我的工作,并和我一起到熊寨派出所投案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罗颂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罗颂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取得被害人及家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颂主观恶性不大,又系过失犯罪,结合正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罗颂评估意见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熠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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