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文礼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01号 罪犯陈文礼,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01号

罪犯陈文礼,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2008年8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1年1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文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文礼伙同他人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窜至该县多次盗窃他人包内现金及手机等财物,共盗窃作案18次,盗窃物品价值14万余元。

罪犯陈文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文礼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患病罪犯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礼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文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