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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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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案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人积极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春红

审判员  李效华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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