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人积极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春红 审判员 李效华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