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年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