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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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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用电户电费59017.5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的其余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徐x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用电户电费59017.5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的其余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徐x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孟昭杰

审判员  赵 冰

审判员  韩 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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