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谢x供述和辩解,2014年3月底,我给那个“假币、迷药”的号码打电话问他能不能买假币。他说可以,我们约好在广东陆丰面谈。我就告诉孙x去陆丰玩。4月1日中午,我们到陆丰下车,那个卖假币的人开着车去接的。在吃饭时,我见到假币样品后。我们说好每一万元假币以350元现金卖给我,现金交易,我得自己取货。谈假币的事情孙x在场,中间她出去过,可能她没在意这个事。我和孙x是第二天中午回太和县的。4月3日,我回到李兴镇后向方蒙蒙借了10万元。4月5日,我向刘中敏借了一辆汽车去陆丰。4月6日下午两点多,我才到陆丰,那个人开着车接我。我们俩吃过饭,我将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给他,并对他说我想拿三箱货600万元。那个人说我还需要再给他13万元,我就又给刘中敏借10万元钱,后又加俺小孩大舅借给我的3万元,总共13万元一次汇到了卖假币的卡号上。钱给他转上后,他说去给我拿货(假币),让我在陆丰峡湖高速路口等他,于是他开着我的车去给我拉货。大概3点多,他自己开着我的车过来了,我直接开车回来了。4月7日下午大约2点,我直接开车去我二哥孙x家里。我把三箱假币放到了孙x家。我给他说我把这三箱东西先放到你这。他问我箱子里是啥,我给他说你别问了,给我放好就行了。孙x就帮着我把三个箱子从车上搬下来放到他家西屋南头靠着大门那个屋里的床底下了。今年4月7日我从广东回来后,孙x告诉我,范x打电话要买20万元假币,她自己去送的。2014年4月8日和孙x一块卖给苗x50万元假币。2014年4月9日和孙x一块卖给苗x45万元假币。第三次,老苗给孙x打电话想买100万元假币,我和孙x从孙x家拿的105万元假币交给老苗。我给老苗说的是630元卖一万假币,老苗一共给我93000元的货款。拿假币过程中,孙x问我箱子装的啥,我告诉他是假币。孙x劝我不要再干这了,我说以后不干了;2、被告人孙x供述和辩解,今年三月,谢x和我一起去广东省,有个男人和我们夫妇在吃饭时谈假币的事,后我们住了一天就回家了。4月5日,谢x开着一辆借来的车去广东买假币。后来我让刘中敏帮忙把钱打到那个男子指定的账号上。4月8日中午饭后,谢x带着假币从广东回来,华东说把假币放二哥孙x家了。2014年4月6日,范x想从我这买20万元假币,我开着车带着20万元假币去太和双庙西边大约1公里处给他送的,当时他没给我货款。4月10日晚上,他给我打电话要40万元假币,谢x同意卖给他,并安排让把假币给他送太和双庙贾桥。他也没给我钱。2014年4月8日左右,华东让我给太和县苗老集乡的老苗送50万元假币,老苗给了我3万元现金。4月9日,老苗从我这买了45万元假币,是我开车去孙x家拿的。我二哥已经知道箱子里是假币了。我让他别管。2014年4月11日,老苗打电话说要买假币,谢x让我去孙x家取105万元假币,后和我一块去了老苗家。老苗给我们夫妇93000元现金,还欠我们31500元,是按每百元假币6.3元的价格卖给老苗的,这个价钱是谢x与老苗商量的,商量价格时我在场;3、被告人孙x供述和辩解,4月7日或8日下午,孙x开着车到我家,她从车上搬下来两个箱子说先放我家。我就把这两个箱子搬到我家南头西屋床底下。开始我不知道是啥东西,公安机关在我家搜查出来后打开,我才知道孙x送来的箱子里装的是假币;4、被告人范x供述和辩解,2014年4月6日,有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孙x处给他拿20万元假币,我就给孙x打电话。孙x约我,当晚在双庙集西边见面,当时只给我10万元假币。后我把假币交给打电话的那个人,他给600元钱货款。我把6000元钱又给孙x了。2014年4月10日上午9点左右,那个人又给我打电话说让孙x给她再送30万元假币。我就给孙x打电话。当晚,孙x开车在贾桥南头将30万元假币交给我,并说要收18000元货款。后我把假币给那个人,他当时没给钱。这些假币不是我自己买的,我是替孙x送假币;5、证人付秋分证言,证明两箱子印着“宏发海味”的假币是在我家院子西屋内发现的,面额都是红色一百的,满满两纸箱,我不知道有多少。究竟是谁放的我不知道。在这之前有几天,我看到孙x和孙x在我家旁边说话,孙x开着车;6、证人方蒙蒙证言,证明2014年4月8日早上8时,我给谢x汇10万元,谢x借的,没有出手续;7、证人刘中敏证言,证明2014年4月5日下午,谢x借我的车,4月8日还的。借钱给谢x13万元,是谢x的妻子让转的,说急用着钱做生意,是用农行的卡转的;8、证人苗x证言,证明2014年4月8日中午,孙x给我打电话说“东西”回来了,让我试试卖。当晚9点多,孙x和一个男的给我送来50万元假币,说好的价格是以630元每一万假币的价格卖给我,我当时没给钱,告诉她假币卖掉以后再给她钱。2014年4月9日中午,我给孙x打电话说再送点,当晚10点左右,孙x和那个男的给我送来了45万元假币。4月10日下午,我给孙x打电话问她“东西”还有没有。第二天晚上,孙x和那个男的一起来给我送来105万元假币。我总共从孙x处买了200万元假币,按630元每一万假币的价格我应该给孙x126000元,两次我已经付给孙x96000元了,还欠她30000元假币货款;9、证人卓宝龙证言,证明2014年4月的一天下午四、五点,一个叫“阿东”的人,给我电话说买假币。我和他夫妻二人吃饭后,“阿东”把1万元定金交给我。第二天,“阿东”就离开陆丰。大概4月5、6日的一天中午,我和“阿东”在陆丰接头后,他说没有带现金,想转账。我把我老婆的卡号给他,约过了半小时后,我去农业银行查到汇了人民币13万元到我的卡号。后我开阿东的车去取货,总共两箱假人民币400万元,弄好后我把车交给他,当时他开车就离开陆丰了。我卖给他的都是面额100元的人民币,每100元换人民币3元5角,总共是假人民币400万元。另有证人温x勤、张x、苗x龙、孙x、孙x、谢x枝等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搜查假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假币没收收据、违法所得清单、抓获经过、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阜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二份、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孙x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又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告人孙x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人范x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x、范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x购买115万元假币与出售75万元假币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谢x的辩护人辩称,其购买假币400万元的辩解意见,应予以采纳。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意见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x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28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x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x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范x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罚金已交10000元,其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对被告人谢x、孙x的违法所得93000元应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超杰 审判员 赵 冰 审判员 胡晓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