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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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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帅犯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帅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军要求被告人李某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帅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军要求被告人李某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慰抚金等共计15万元的请求因其当庭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同案其他罪犯已向被害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10万元,故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其他罪犯的判刑情况以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军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春红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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